
如何確認實際執刀的醫師?江南UH CELL的紀錄查核與爭議因應指南
2026 年 9 月 21 日
- ETC
皮膚科療程多半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以局部麻醉進行,因此不在以「無意識手術」為前提的手術室CCTV義務範圍內,也不屬於以手術、輸血、全身麻醉為對象的書面同意義務範圍。這代表確認執刀者的方法,落在預約前就能查到的公開紀錄,以及諮詢當下自己留下的紀錄上。本文依序整理預約前可查核的三項公開紀錄、諮詢時該取得的說明項目,以及返國後若真的出狀況,外國患者實際可以走的程序。
各位好,我是UH CELL醫院江南院區代表院長金淵振。從海外前來就診的患者,最常問我的兩個問題是「這裡值得信任嗎」與「萬一出問題怎麼辦」。這兩個問題其實是同一件事的兩面:只要有辦法確認是誰執行了治療,出狀況時就有可以開口的起點;沒有這個確認方法,事後的應對也一併被堵住。
為什麼多數皮膚科療程不在手術室CCTV制度之內
南韓法制處的生活法令資訊說明了這項制度的背景:非執刀醫師代為完成手術的「代理手術」問題、患者在麻醉狀態下遭受性犯罪的案例,以及醫療事故發生時舉證困難等爭議持續浮上檯面,促成了手術室內裝設CCTV的要求,並在《醫療法》修法後正式入法。南韓保健福祉部於2023年公告,修法後的《醫療法》自9月25日起施行醫療機構手術室CCTV設置與運作義務化。凡是在全身麻醉或鎮靜等患者無意識狀態下進行手術的醫療機構,都必須在手術室內裝設CCTV,且患者或其保護人提出請求時,必須拍攝手術過程。
同一份保健福祉部說明,也劃出一條患者容易忽略的界線:設置與拍攝義務的適用範圍,明確限定在「以全身麻醉或鎮靜等方式,使患者處於無意識狀態下進行手術的醫療機構」。我們所執行的拉提、皮膚保養針、雷射等療程,絕大多數是在患者意識清醒的狀態下,以局部麻醉或麻醉藥膏完成,因此不在這項義務的適用範圍內。
即使在制度確實適用的領域,實際使用率也相當有限。韓國保健社會研究院的分析指出,制度施行第三年,實際拍攝比例僅有4%,且相當比例的患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要求拍攝(《Medigate News》記者조운報導)。
正因如此,前來接受治療的患者用來確認執刀者的材料,就是預約前能查到的公開紀錄,以及諮詢當下自己留下的紀錄。
書面同意義務的範圍,也建議先弄清楚
《醫療法》第24條之2規定,凡是有可能對生命或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之虞的手術、輸血、全身麻醉,醫療機構必須說明並取得書面同意(依國家法令情報中心公開條文)。需要說明的項目共五項: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症狀的診斷名稱、手術等的必要性與方法及內容、進行說明的醫師與參與手術的主要醫師、典型可預期的後遺症或副作用,以及治療前後患者應遵守的事項。患者可以要求取得同意書副本,若無正當理由,醫療機構不得拒絕。若同意內容中的方法、內容,或參與的主要醫師有所變更,醫療機構必須以書面告知變更事由與內容。
這項條文的適用對象同樣是手術、輸血與全身麻醉。不屬於這個範圍的美容療程,並不在條文所定書面同意義務的範圍之內。
我把這五項說明項目,原封不動地用在每一次的療程諮詢裡。法律對「有重大危害之虞的行為」所要求的說明內容,其實已經替患者整理好了諮詢時應該聽到什麼才算充分。其中第三項,也就是要求區分「進行說明的醫師」與「實際參與治療的主要醫師」,正好與本文的主題直接相關。說明的人和實際執行治療的人是否為同一人,法律將這視為需要分別記錄的資訊。
我很歡迎患者在諮詢中提出這個問題:「今天為我說明的醫師,也會親自執行治療嗎?」這是患者最基本、也最有效的確認方式。
預約前可以查核的三項紀錄
人在海外,無法事先走進診間查看。因此,建議只以遠端也能核對的紀錄作為判斷依據。
| 查核面向 | 具體看什麼 | 為何可以查核 |
|---|---|---|
| 公開的資格紀錄 | 學歷、受訓醫院、學會活動、儀器廠商認證資格 | 由機構公開發布,可在診所之外交叉核對 |
| 公開的診療紀錄 | 院長本人是否長期以真實面孔與聲音,公開說明治療內容的影片或貼文 | 累積的公開紀錄可作為對照,用來確認當天說明的人是否為同一人 |
| 診療空間的結構 | 是否於個人診療室進行,或多位患者依序共用同一空間 | 治療動線結構可在諮詢階段直接以提問確認 |
以我們江南院區為例:我畢業於首爾大學研究所,並於首爾大學醫院完成臨床訓練,現為美國保妥適(喬雅登、肉毒)認證醫師(Faculty),也是黃金微針與美版音波的Z Key Doctor,並擔任大韓臨床美容醫學會講師、大韓美容成形雷射醫學會正式會員。此外,我親自經營訂閱人數達10萬的「韓國美容頻道」YouTube,長期公開自己的治療內容與判斷依據。治療皆在個人診療室進行。
公開影片能證明的,只是這位醫師長期公開露臉說明治療內容的事實。若臉孔、說明方式與手部動作長期累積為公開紀錄,患者到院後就能自行對照眼前的人是否就是紀錄中的那一位。這是三項查核面向中,唯一由患者自己就能在預約前與到院後銜接起來查證的一項。
公開紀錄的作用也有限制,僅止於讓辨識變得容易:它能給患者一個察覺「執刀者是否已更換」的線索,但本身無法證明治療確實由誰完成。最終的確認,仍然是在到院當天、治療開始前,直接向眼前的醫師提問。
如果真的出狀況,能走到哪一步
海外患者真正擔心的,往往不是治療本身,而是治療之後。返國後若身體出現異狀,該向誰反映,經常是不清楚的。
正式的申訴管道是存在的。依南韓保健福祉部說明,《醫療事故損害救濟及醫療糾紛調解相關法律》的適用對象不僅限於本國人,也包括外國人,因此外國患者的醫療事故同樣適用此法。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院也說明,調解申請不限韓國國民,外國人同樣可以申請。
程序依以下順序進行:
- 申請方式可選擇臨櫃、線上、郵寄或傳真(依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院說明),代表返國之後,申請管道依然存在。
- 基本應備文件包含病歷紀錄副本與影像資料。在接受治療的機構取得完整紀錄,是後續程序的起點。
- 除死亡或一個月以上意識不清等重大事故外,一般糾紛須由對方醫療機構回覆同意進行調解,程序才會正式啟動(依保健福祉部說明)。
- 程序啟動後,鑑定部須於60日內出具鑑定書,調解部則於90日內做出調解決定。若雙方同意成立調解,效力等同於訴訟上的和解(依保健福祉部說明)。
- 調解申請書與應備書表皆須以韓文填寫,建議提前安排能協助準備文件的人選。
鑑定60日、調解90日的時間表,與停留時間僅2至7天的訪客行程完全是不同的時間單位。再加上一般糾紛需要對方機構同意才會啟動。正式程序應被視為最後一道防線,而短期停留中真正重要的,是身體出現異狀時,能否在離開南韓之前先回診確認。
停留期間能否再回診,才是實際的判斷基準
治療後的泛紅或腫脹,多數屬於正常的恢復過程,但也有需要就醫確認的反應,患者自己往往難以分辨。分辨有困難時,真正需要的是「當天就能再被確認」的可及性。
我們江南院區位於UH FLAT SIGNATURE江南飯店2樓,以同一集團飯店建物內附屬設施的形式運作。這代表治療當天可以先回房休息,若狀況讓人在意,也能在同一棟建物內再次下樓確認。江南院區配置有能以日語、中文、英語應對的通譯人員,患者可以透過通譯聽取說明,並再次提問。
恢復照護也在同一棟建物內。UHC集團飯店房客可從30分鐘高壓氧艙或維他命點滴(IV)中擇一項免費使用;若兩項都想體驗,維他命點滴需另外支付55,000韓元,詳細條件以我們的優惠頁面公告為準。我不會斷言這項安排能加速恢復,這項組合真正的價值,在於觀察恢復狀況的地方,與接受治療的地方是同一棟建物。
各時段該確認什麼,我們整理在〈拉提術後恢復怎麼追蹤?江南UH CELL的三階段觀察法〉一文中。
諮詢時可以直接使用的確認項目
✅ 確認清單
- 今天說明的醫師,是否就是實際執行治療的醫師,於治療前再次確認一次。
- 依《醫療法》規定的五項說明內容(診斷名稱、必要性與方法內容、說明醫師與主要醫師、典型後遺症與副作用、前後應遵守事項)逐項提問。
- 事先詢問若執刀者或治療內容有變更,會以什麼方式告知。
- 確認非健保項目的公告價格,與諮詢時被告知的金額是否一致。
- 確認若出現異狀,停留期間何時可以再回診,返國後又能透過什麼管道聯絡。
- 確認諮詢與治療說明的過程,是否都有通譯在場。
- 確認是否可以取得診療紀錄與治療內容的紀錄。
FAQ
返國後如果感覺不對勁,應該怎麼辦?
建議先向接受治療的機構告知目前狀況與發生時間點,疼痛或發熱等會隨時間變化的症狀,最好按日期拍照留存。急性症狀應優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診。為後續程序做準備,也請先取得治療內容與診療紀錄。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院說明,申請調解時,病歷紀錄副本與影像資料屬於基本應備文件。
離開南韓之後,還能申請醫療糾紛調解嗎?
仲裁院說明臨櫃、線上、郵寄、傳真皆可申請,且申請不限韓國國民,外國人同樣可以提出。不過除死亡或一個月以上意識不清等重大事故外,一般糾紛須經對方醫療機構同意才會啟動程序,這一點建議一併了解。
透過通譯聽取說明時,還需要額外確認什麼?
經過通譯轉述,用語容易被簡化,建議把數字與條件用文字而非口頭方式留存。治療部位與範圍、次數、金額、下次回診時間,最好把通譯轉述的內容直接記錄下來,並在治療開始前再確認一次,可以減少誤解。江南院區配置有能以日語、中文、英語應對的通譯人員。
高壓氧艙與維他命點滴,是提供給哪些人的?
提供對象為UHC集團飯店房客,可從30分鐘高壓氧艙或維他命點滴中擇一項免費使用;若兩項都想體驗,維他命點滴需另外支付55,000韓元。非房客的情況條件不同,請於諮詢時再次確認。
如果在做決定之前,心裡已經列出想確認的項目,直接帶著這份清單前來諮詢也完全沒問題。我會把依序回答這些問題,當作諮詢的第一步。
※ 皮膚反應與恢復期間存在個人差異,正確的診斷與治療計畫請與專科醫師諮詢。
